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厅字〔2018〕22 号、鲁厅字〔2018〕31 号和聊办字〔2018〕29 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用户办理立户、过户、销户、迁表、增容等用水事项。
第三条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受理窗口先行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可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下列材料可以纳入容缺受理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多个部门或处室依次办理的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三)其他需群众提供但不影响审批决定的其他可以容缺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承诺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该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也可以由现场提交材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人签字确认。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事项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 已经知晓行政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 在承诺期限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
(五) 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对可容缺的材料,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的方式、时限及超期处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或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等方式补齐补正容缺材料。
第十条 审批窗口(业务科室)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和行政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事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全部材料且所补齐补正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批窗口(业务科室)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审批窗口(业务科室)应当在终止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业务监督管理科室要对审批窗口(业务科室)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审批窗口(业务科室)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