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集团供水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供水信息,是指冠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各科室、各子公司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企业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五条 本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由集团办公室具体负责。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信息的发布更新,各单位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提供、制作、审核。
第六条 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一)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二)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三)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四)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巡检信息;
(五)供水水质信息及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六)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单位在制作企业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具体由各单位负责人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认后,报集团办公室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由集团办公室严格规范免予公开的集团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集团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办事窗口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第十条 公开程序
(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科室、子公司负责整理、检查、校对后,将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一并送达集团办公室审核。
(二)集团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内容,研究提出信息发布的方法和深度,附内容原件送集团领导审批。
(三)集团领导审批通过后,集团办公室将资料信息实施发布。
(四)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信息产生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有信息公开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本部门的主动公开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发文时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对其中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经集团办公室审核明确是否公开后,报集团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督查考核
集团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信息的发布、维护、更新及受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受理公众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冠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